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提交派出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1份)(见说明2);
6、提交与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1份)(见说明3);
7、机构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见说明4);
8、机构驻在地址使用证明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1份);
说明: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是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
2、派出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 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与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4、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5、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