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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纳税人有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有按规定设置帐簿的义务。


   (4)纳税人有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5)纳税人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义务。


   (6)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7)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8)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9)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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