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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金融机构党组织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扩大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加强对金融机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严格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有关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等问题,做实以案促改促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深化拓展警示教育,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在股东治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严把股东准入关口,穿透识别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严禁隐瞒控制权关系、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严防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要严格规范股东行为,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严禁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建立健全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同时保障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在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方面,《实施意见》要求优化董事会结构,明晰董事会职责,强化董事履职保障和履职评价。同时,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效能,防范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独立董事选聘;规范经理层履职,建立并严格执行经理层履职问责制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机制,推动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高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忠实勤勉履职。
在增强内部治理能力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健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的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而言,内部绩效考核要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注重长周期考核,防止短期过度激励;严格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核心业务、财务资金的管控,持续提升风险识别、研判、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能力,实现所属机构、业务、产品等风险防控全覆盖。
在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坚持风险导向,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实施穿透式监管。严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口,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强公司治理风险监测预警,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实施意见》还强调,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特色和优势,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践行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公司治理法治体系,加强央地协同,培育金融文化软实力,并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推动构建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良好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