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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标识的AI商业视频应纳入虚假广告治理

2026-08-06 18:06:47 0

张连洲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AI生成内容应当采取显著方式进行标识。然而现实中,AI生成的家电“厂长”卖货视频、虚拟“患者”代言医疗广告、算法合成的“效果图”伪装成真实使用场景……面对这些真假难辨的信息,消费者往往力不从心。本报推出揭秘AI隐标陷阱系列报道,旨在揭开AI生成内容未加标注的隐秘角落,厘清商家责任边界,守护一个清朗、可信的消费环境。(8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

AI视频制作门槛大幅降低,不少商家批量合成营销短片,虚拟专家站台、AI虚构使用场景,把AI生成视频,当作真实实拍素材投放带货。按照相关管理规定,AI生成的商业宣传视频,应当作出显著标识,然而,大量营销视频刻意抹去AI痕迹,以假乱真迷惑消费者。

商业场景下,拒不标注AI生成属性,误导公众作出消费判断,应当纳入广告监管范畴予以查处,以刚性约束守护消费者知情权。

AI技术为广告创作降本增效,但技术红利不能建立在信息隐瞒之上。部分商家借助AI,合成虚拟专家、虚构用户体验,视频人物、画面、演示效果,全部由算法生成,却伪装成真人实拍,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真实测评、真人推荐。普通网民不具备专业辨别能力,很难从画面细节识破AI合成套路,也容易基于虚假场景形成错误认知,进而冲动下单。

现实之中,不少商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产品本身合格就行,视频只是创作手法,标不标注AI生成无关紧要。事实上,广告的真实性,不仅指向产品参数,也包含宣传素材本身的真实性。把AI虚构内容,包装成客观实拍,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要求,AI生成内容履行标识义务,商业广告更应当从严适用该规则。商业营销视频,拒不标注AI来源,刻意混淆虚拟演绎与真实场景,符合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法定情形,不能简单当作一般内容违规从轻处理。

乱象屡禁不绝,源于多重治理难点。一方面,AI工具可以一键关闭水印,商家发布相关内容前可以直接抹除生成痕迹;另一方面,部分平台识别技术不足,难以对海量短视频逐条甄别,多依靠用户举报被动处置。网信部门处罚侧重内容安全,广告监管部门对这类行为介入不足,容易出现“各管一段”的情况,部分违规商家对于问题内容仅下架了事,没有受到广告法对应的惩戒,违法成本偏低,导致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把未标识AI生成的商业视频,纳入虚假广告监管,要打通网信与市场监管协同办案链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AI生成营销物料,纳入互联网广告检查重点,对刻意隐匿AI属性、误导消费的商家,依照广告法开展处置,落实停止发布、罚款等处罚,改变“只下架不罚责”的现象。对于情节恶劣、造成大规模消费误导的,依法从重查处,释放明确执法信号。

网络平台,要扛起第一道把关责任。完善AI内容识别技术,对带货、营销类视频强化筛查;落实AI标识提醒,不提供一键清除水印的便利通道;对拒不进行AI标识的商业广告,采取限流、下架处置,并及时向监管部门移交线索,不让平台成为虚假AI广告的传播温床。广告主、广告制作机构,更要树立合规意识,使用AI生成营销视频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AI生成”提示,如实告知素材来源,不能将算法虚构,当作真实画面。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遇到明显违和、不合常理的带货视频提高警惕,发现隐匿AI属性的虚假广告及时举报维权。

技术创新,不能突破诚信底线。AI可以丰富广告表达,但不能用来制造信息迷雾。将拒不进行AI标识的商业视频,纳入虚假广告治理轨道,用好法律标尺压实各方责任,能让技术向善而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营销环境,切实守护亿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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